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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 第46條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46條
工事申請註銷及彙報 (格式如附件十九、二十) ,其程序如左: 一、本島地區工事,由保管 (守備) 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 部轉呈國防部。 二、衛戍區工事由衛戍部隊填具申請表逐級呈報各總司令部轉呈國防部, 並副知警備總司令部。 三、其他區之防禦工事,依編組系統逕報各總司令部,並副呈國防部。 奉准主動拆除之工事,其經費列入年度編列預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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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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