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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 第45條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45條
各種工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註銷: 一、地形變遷,工事雖已失去原有效用,惟尚可利用或改建作為其他之掩 護設備者。 二、工事抗力薄弱已另建補助掩體,原有工事尚可利用作其他之掩體設備 者。 三、因兵力部署變更暫不利用而臨時封閉之工事。 四、因兵力部署變更或裝備更異,不予利用而改作偽工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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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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