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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 第47條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47條
各級主管單位,接奉批覆內容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核准註銷者,即按附件二十格式登記,並修正工事資料。 二、核准改變用途者,除保留工事編號外,應按規定另製工事紀錄卡。 三、核准拆除之工事,其拆除之材料,由師 (旅、團) 或相當單位保管, 報請上級處理,因拆除工事所需爆材,可報請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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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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