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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第2條

國防法務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應由國防部依其員額任用需求報考選部轉請考試院定之,並依典試法規定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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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