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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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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第6條
本考試第一試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依任用需求員額,酌增錄取名額,但第一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作文)與英文以外其他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五十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一試及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總成績,依任用需求員額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擇優決定備取人員,但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或備取。第二試缺考者,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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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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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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