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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 第11條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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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主計事項。
第3條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一、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一、政策計畫處。二、歲計處。三…
第5條
本局為遂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及執行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中將;副局長二人,均為少將。
第7條
本局置處長六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主任一人,副處長、副主任十三人至十九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職…
第8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與所屬機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
第9條
國軍各級主計人員,除受所屬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就其業務,受本局局長之監督。
第10條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前項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
第12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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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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