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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策計畫處。 二、歲計處。 三、財務會計處。 四、內部審核處。 五、特種基金處。 六、統計處。 七、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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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主計事項。第3條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一、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第5條本局為遂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及執行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6條本局置局長一人,中將;副局長二人,均為少將。第7條本局置處長六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主任一人,副處長、副主任十三人至十九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職…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與所屬機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第9條國軍各級主計人員,除受所屬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就其業務,受本局局長之監督。第10條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前項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第11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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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