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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處務規程 第3條

本署設下列處、室: 一、人力動員處,分二科辦事。 二、物力動員處,分三科辦事。 三、動員管理處,分三科辦事。 四、動員綜合處,分三科辦事。 五、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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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署長兼執行長襄助署長處理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第4條人力動員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人力動員…第5條物力動員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民防衛物力動員…第6條動員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與動員事項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軍事動員準備方…第7條動員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之人事、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史政、財產管理…第8條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與所屬機構、部隊之主計人員任職管制。二、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審、…第9條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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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