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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第2條

參謀總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與編配機關(構)、部隊及人員;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副參謀總長襄助參謀總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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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