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 第9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第9條

訓練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部隊軍事訓練與聯合作戰訓練政策之擬訂、督導及測考評鑑。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制;聯合作戰類準則編審指導計畫之訂定、印頒及運用。 三、國軍聯合作戰訓練電腦兵棋系統之運用、指導、研究、開發、管理及督導。 四、國軍部隊訓練資源、訓練場地發展、親校(校閱)規劃、分配及督導。 五、國軍軍(士)官團教育之規劃及督導。 六、援外部隊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全民國防教育國防知性之旅營區開放活動規劃及督導。 八、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全般業務。 九、後備部隊召集訓練及訓練場地整備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部隊訓練及準則發展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