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 第3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第3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二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參謀總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與編配機關(構)、部隊及人員;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副參謀總長…第4條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人事戰備之綜合規劃、督導及執行;後備部隊人事運用之指導與…第5條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情報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國軍情報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彙編及…第6條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防衛作戰戰略構想指導、作戰序列、兵力部署之規劃;聯…第7條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戰備與用兵後勤政策、制度及聯合作戰後勤判斷、作戰計畫後勤…第8條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通信、電子、資訊與通資安全、網路架構等政策指導及…第9條訓練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國軍部隊軍事訓練與聯合作戰訓練政策之擬訂、督導及測考評鑑。二…第10條參謀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