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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第11條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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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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