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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第12條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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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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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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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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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2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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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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