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第6條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6條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