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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 二、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 三、不影響國防安全。 四、除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得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能配合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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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