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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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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