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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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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第9條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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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三、…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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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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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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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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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
第12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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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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