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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第9條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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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三、…第3條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第4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第5條本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第6條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二、軍備…第7條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第8條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第10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11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第12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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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