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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第16條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 ,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將辦 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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