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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2條

軍事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矯正政策、法令、制度之研擬及規劃。 二、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執行。 三、收容人戒護、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及執行。 四、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五、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六、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七、其他有關矯正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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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