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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8條

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 關於在監收容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會議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監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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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