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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9條

軍事監獄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除監獄長、教化科長、戒護隊隊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軍事監獄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之,報請國防部核准後延聘之。 關於軍事收容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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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軍事監獄掌理下列事項:一、矯正政策、法令、制度之研擬及規劃。二、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執行。…第3條軍事監獄置監獄長、副監獄長各一人,均上校。第4條軍事監獄因執行矯正事項之需要得設分監,置分監長一人,由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所屬軍事看守所所長兼…第5條軍事監獄為執行矯正及行政事項,得設戒護隊、醫務所及勤務排;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6條軍事監獄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7條軍事監獄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第8條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關於在監…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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