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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第5條

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不含對美軍售案)、測試評估、系統工程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五、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六、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理及督導。 七、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八、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九、國防科技之前瞻、指導原則之策頒、執行及管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認定、變更之提報及管制;國防先進科技之法規、發展規劃、研究計畫之審查、執行查核、成果管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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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