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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第7條

綜合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史政、財產管理、後勤、政戰、監察及作戰演訓之督導。 二、國軍軍備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人事業務、研究考核、法制及教育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處理軍備整備有關業務所需資訊系統之規劃、督導、維護及教育訓練。 九、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資訊系統及裝備需求建案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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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