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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第6條

工程營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工程與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法令、標準之擬訂及督導。 二、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工程業務、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投資建案之審議及督導。 三、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諮詢及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調配、處分、註銷、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審議及督導。 五、國軍不動產糾紛之處理及督導。 六、國軍不適用營地之審定、處理及督導。 七、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審定及督導。 八、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九、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相關法令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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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