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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國軍軍醫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國 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院長、三軍總醫院院長、戰區中心醫院院長、軍陣醫學 (航空、潛水及精神醫學等) 醫院院長、各軍總 (司令) 部軍醫主管、三 軍衛材供應處處長參加,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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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