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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第 四 章 會議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呈主管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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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國軍軍醫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院長、三軍總…第17條本局局務會議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第18條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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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