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 第18條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