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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第6條

醫療保健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醫療專業政策之策訂、核議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各項體檢及選兵醫學業務策訂、審議及督考事項。 三、軍醫人員專業教育、進修、講習及參訪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航空、潛水醫學及軍陣醫學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醫學研究、醫療科技之核議及督導事項。 六、國軍預防保健全般業務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七、國軍醫療服務、陳情與糾紛之協處及督導事項。 八、國軍醫院業務輔導與評鑑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九、國軍優良醫護人員選拔及表揚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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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