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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24條

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 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部稿先行核發,或以 各單位名義逕行行文,如係部稿,應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常務次 長以上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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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