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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21條

請求送達文書者,應於請求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名稱、國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二、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得以收受送達之處所。 請求方無法特定收受送達之處所時,得同時表明請求查明送達處所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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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