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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有關 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標準檢驗局對前項申請內容,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評鑑。評鑑 結果符合標準者,准予換證。未符合標準者,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標準檢驗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撤 銷或廢止日起十五日內應由原認可登錄廠商向標準檢驗局繳銷之。逾期不 繳銷者,標準檢驗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而逕行冒用或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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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