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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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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