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團體協約法
› 第10條
團體協約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 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 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 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團體協約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
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除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
第7條
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第8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依其團體…
第9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團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員大會或會員…
第11條
團體協約雙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之,並備置一份供團體協約關係人隨時查閱。
← 第9條
看 團體協約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