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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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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