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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第15條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徵收案件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需用土地人為中央機關所屬機關者,應經其上級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需用土地人為鄉(鎮、市)公所者,應經該管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需用土地人為農田水利會者,應經該管縣(市)政府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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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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