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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土地徵收地價及其他補償費補償完竣,並完成土地登記後,應將辦理經過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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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