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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之期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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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