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區段徵收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轄區者,其區段徵收業務由各行政轄區分別辦理。必要時,得經協商後合併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