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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認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有關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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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