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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 第10條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10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 三、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驗收及移管。 四、異議之協調處理。 五、撰寫重劃報告。 六、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事項。 七、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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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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