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 第7條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7條

籌備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擬定完成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並互選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 前項理事會應由理事七人以上組成之,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但重劃會會員人數為八人以下時,得選一人為監事,其餘會員均為理事。 重劃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後成立。重劃會成立後,應將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籌備會未於核准成立後一年內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