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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9條

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 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擬辦重劃範圍之決議。 五、開發計畫書、圖之決議。 六、重劃計畫書、圖之決議。 七、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 八、抵費地之處分。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十、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之審議。 十一、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 十二、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項之權責,除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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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