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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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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36條
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擬訂基本稅率,依
第一百七十一條
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
第一百八十條
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
第一百八十六條
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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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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