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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 第39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39條
第 四 編 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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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
第48條
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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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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