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地法施行法 › 第38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38條

第 四 編 土地稅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土地稅」的其他條文

第36條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第37條(刪除)第39條(刪除)第40條地價調查估計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之估價標的、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估價報告書格式及委託估價…第41條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第42條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第43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第44條(刪除)第45條(刪除)第46條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第47條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第48條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 第37條看 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