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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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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時,得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分單繳納稅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前項欠繳地價稅稅單,已合法送達者,其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未合法送達者,其分單繳納稅款及其餘應納稅款應另訂繳納期間,並予送達。如欠繳地價稅案件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主管稽徵機關於分單稅款繳清時,應即向行政執行分署更正欠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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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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