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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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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