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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30條

第 四 章 檢查考核
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經查出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地價稅或田賦外,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其為公有土地,該土地管理機關主管及經辦人員,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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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考核」的其他條文

第29條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第31條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每年會同會辦機關,普查或抽查一次…第32條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核准文號…第33條依本規則辦理土地稅減免所需之表冊簿籍,其格式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第34條主管及會辦機關處理減免案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積壓;如有勘辦不實或違反規定情事,其主管及經辦人…第35條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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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