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地稅減免規則
› 第31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31條
已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每年會同會辦機關,普查或抽查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辦理撤銷或廢止減免,並依前條規定處理: 一、未按原申請減免原因使用者。 二、有兼營私人謀利之事實者。 三、違反各該事業原來目的者。 四、經已撤銷、廢止立案或登記者。 五、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六、減免原因消滅者。 前項普查或抽查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函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0條
看 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