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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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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